(2017)黑0104执199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付丽君与哈尔滨南十六金龙商厦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丽君,哈尔滨南十六金龙商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4执199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付丽君,女,1964年5月18日出生,满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农建胡同**号*单元*层2门。被执行人:哈尔滨南十六金龙商厦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道外区南十六道街157号。法定代表人:佟大震,总经理。付丽君申请执行哈尔滨南十六金龙商厦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4日作出(2017)黑0104执1993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哈尔滨南十六金龙商厦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经执行,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解除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哈尔滨南十六金龙商厦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数额详见协助解除冻结存款通知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北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汪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