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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5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罗晓芳与胡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芳,胡碧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994号原告:罗晓芳,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占银,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碧兰,女,1950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斌,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晓芳与被告胡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罗晓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晓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晓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罗晓芳负担。审 判 长  敬志恒审 判 员  陈 婉人民陪审员  朱宏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