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25民初9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罗晓芳与胡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桃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晓芳,胡碧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5民初994号原告:罗晓芳,女,1965年11月5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占银,湖南律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碧兰,女,1950年10月18日出生,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斌,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罗晓芳与被告胡碧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罗晓芳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罗晓芳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晓芳撤诉。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计1850元,由罗晓芳负担。审 判 长 敬志恒审 判 员 陈 婉人民陪审员 朱宏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杨 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