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13执3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建阳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建阳,邓英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13执39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厦门市翔安区新店镇祥吴社区新马路(区公共卫生大楼5楼503)。法定代表人陈闽生,局长。被执行人张建阳,男,197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被执行人邓英华,女,1983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翔安区。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张建阳、邓英华行政非诉执行纠纷一案,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6)闽0213行审142号行政裁定书,已经于2016年2月16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建阳、邓英华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厦门市翔安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建阳、邓英华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始终未全部履行。仅执行到位人们币11390.17元。现申请执行人以政策性调整为由,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行审142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既发生法律效率。审 判 长 (廖金瑶)审 判 员 (邓 芳)审 判 员 (黄晓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陈加 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