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227民初5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徽某与李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徽某,李某2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7民初550号原告:徽某。法定代表人:刘某:徽县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某:徽县联社风险管理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某1:徽县联社风险管理部副经理。地址:徽县城关镇建新路14号电话:0939-752****。被告:李某2,男,汉族;现住徽县;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徽某诉被告李某2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李某2已将拖欠不良贷款本息还清为由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徽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徐文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博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