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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16执302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陈光辉与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辉,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16执3021号申请执行人:陈光辉,男,汉族,1985年10月27日出生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德祥,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陈光辉与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渝05民终2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陈光辉于2016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516370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案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期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屋、车辆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余可供执行财产。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渝CAH5**、渝C770**、渝BEC5**、渝BCR8**,本院已另案查封,但未实际扣押。2016年4月7日,本院另案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那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的账号的账户予以冻结。因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较多且均为其他法院先予冻结,故未对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所有查询到的账户进行司法冻结。本院已于2017年8月8日对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德祥采取司法拘留措施。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其发出限制消费令。2017年8月28日,本院将本案采取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至2017年8月28日,被执行人重庆市德感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欠申请执行人陈光辉案款5163704.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认为,本案已穷尽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无继续执行条件,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116执302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民事判决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 伟执行员 张再洪执行员 黄劲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思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