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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瑞玲申诉李凯违法发放贷款一案驳回申诉通知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违法发放贷款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黑81刑申4号张瑞玲:你为李凯违法发放贷款一案,对黑龙江省北安农垦法院作出的(2016)黑8106刑初30号刑事判决及本院(2016)黑81刑终56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不清之处,量刑过度,判决明显不当;原审被告人李凯作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量刑过重;原审认定李凯没有履行实地调查就在贷款审批文件上签字,事实认定错误,李凯经手补签字的贷款是联保性质的贷款,并非以土地或者农作物来抵押的贷款,不需要到地头或者社区、连队进行实地调查。案发单位所发放的贷款类型是保证类贷款,李凯只负责审查是否有不良记录,在前期风险经理已经调查完毕的基础上,李凯到贷款户家中实地调查,应当认定已经履行了调查的职责;李凯所发放贷款是按照信用社领导的要求办理发放的贷款,李凯补签字时,贷款已经实际发放完毕,造成贷款回收不能不是李凯补签字所造成的,以此来定罪,是典型的客观归罪为理由,向本院申诉,请求撤销原判决,对此案再审改判。本院经复查认为,原审被告人李凯作为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发放贷款过程中,审核时违反贷款审核流程,未尽到审核义务,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违法、违规发放贷款数额巨大,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妨害了国家对金融机构贷款活动的管理制度和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其行为已经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关于申诉人提出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有不清之处,量刑过度,判决明显不当的主张。经查,原审有二龙山农场信用社出具的发放贷款明细在卷证实,李凯违法发放贷款1733万元,已偿还705.5万元,未偿还1027.5万元。申诉人提出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原审被告人李凯作为从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量刑过重的主张。经查,原审判决已经充分考虑李凯在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和辅助作用,认定为从犯,且自愿认罪,部分返还赃物,已经决定对李凯减轻处罚。申诉人提出量刑过重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关于申诉人提出的原审认定李凯没有履行实地调查就在贷款审批文件上签字,事实认定错误,李凯经手补签字的贷款是联保性质的贷款,并非以土地或者农作物来抵押的贷款,不需要到地头或者社区、连队进行实地调查。案发单位所发放的贷款类型是保证类贷款,李凯只负责审查是否有不良记录,在前期风险经理已经调查完毕的基础上,李凯到贷款户家中实地调查,应当认定已经履行了调查的职责。李凯所发放贷款是按照信用社领导的要求办理发放的贷款,李凯补签字时,贷款已经实际发放完毕,造成贷款回收不能不是李凯补签字所造成的,以此来定罪,是典型的客观归罪的主张。经查,原审有证人周敏、李长生等证人证言、二龙山农场信用社联保贷款档案、2013年农户受灾重组档案、2013年农户受灾收回再贷档案、2014年农户受灾重组档案、2014年农户受灾收回再贷档案、发放贷款明细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与原审被告人供述相佐证,能够证实李凯违反贷款审核流程,未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未对贷款用途的真伪性进行鉴别,贷款中未尽到审核义务,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的事实。申诉人提出的主张,无法律依据,不予以支持。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你的申诉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立案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之规定,驳回你的申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