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刑更75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向启忠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向启忠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759号罪犯向启忠,现在重庆市渝州监狱服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30日作出(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2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向启忠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赔偿附民原告15572.50元,责令其退赔盗窃所得财物。该犯不服,提起上诉。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2010)渝高法刑终字第101号刑事判决,撤销一审判决对该犯量刑部分,以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3年1月22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渝高法刑执字第00078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5年5月11日,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渝高法刑执字第00282号刑事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十年。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渝州监狱以罪犯向启忠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听管服教,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学习;按时完成生产任务,曾获表扬5次的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提请减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报罪犯向启忠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和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向启忠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犯抢劫罪被处死缓的罪犯,又系数罪并罚被处死缓的罪犯,且财产性判项未执行,故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向启忠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颖审判员 伍殊审判员 曹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