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执监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彭朋等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朋,杨利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执监116号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彭朋,男,1989年5月22日出生,住北京市密云区。被执行人:杨利华,女,1973年7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淀法院)在执行彭朋与杨利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5)海民(商)初字第1726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案号:(2017)京0108执686号]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朋认为执行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予执行,故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在审查此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彭朋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提级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彭朋提出的撤回提级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彭朋撤回提级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冯更新审 判 员 范红萍代理审判员 栗俊海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李 琳书 记 员 徐梓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