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21民初42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葛宏俊与魏杰、魏子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葛宏俊,魏杰,魏子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21民初4296号原告:葛宏俊,女,1978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培近,怀远县榴城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魏杰,男,1987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魏子航,男,1977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原告葛宏俊诉被告魏杰、魏子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葛宏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魏杰、魏子航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葛宏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宏俊撤回对被告魏杰、魏子航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葛宏俊负担。审判员 常美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双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