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2民初41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程某与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飞,李忠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2民初4115号原告程飞,男,197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渭南市临渭区东风街**号,居民。被告李忠福,男,60岁,住渭南市临渭区三马路广厦丽景花园***号。原告程飞诉被告李忠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7月6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程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5万元;二、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5年2月8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提出借款25万元,原告多方筹借25万元给被告,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载明借现金25万元,6月30日前还清。到期后,被告未予还款并躲避原告,原告诉至法院。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及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依法通知原告在期限内提供被告详细准确的身份信息及联系方式,逾期将按被告不明确驳回起诉处理,期满后原告仍未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程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马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