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民初142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深圳市福兴达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与深圳五洲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撤诉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福兴达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深圳五洲无线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4240号原告:深圳市福兴达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区兰竹路以北福兴达工业园二号厂房一层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73106064Q。法定代表人:陈建群。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琼麟,广东生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五洲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科苑路16号东方科技大厦2301、230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8574104L。法定代表人:刘庆龙。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福兴达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五洲无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福兴达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深圳五洲无线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五洲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深圳市福兴达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深圳五洲无线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深圳五洲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福兴达精密塑胶模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五洲无线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76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伍晓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何伟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