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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6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朱树军与北京浩尚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军,北京浩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467号原告:朱树军,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北京浩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大青沟镇前官地行政村前官地自然村409号。法定代表人:王浩。原告朱树军与被告北京浩尚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朱树军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树军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树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