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9民初6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朱树军与北京浩尚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树军,北京浩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6467号原告:朱树军,男,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北京浩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尚义县大青沟镇前官地行政村前官地自然村409号。法定代表人:王浩。原告朱树军与被告北京浩尚物流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朱树军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树军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朱树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鲁文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孙 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