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111民初95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原告周贵富与被告程远才、李剑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贵富,程远才,李剑华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11民初955号原告:周贵富,男,1970年8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军,男,1964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系乐山市法学会推荐。被告:程远才,男,1969年11月14日出生,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被告:李剑华,男,1961年9月9日出生,住四川省青神县。原告周贵富与被告程远才、李剑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日立案。原告周贵富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贵富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贵富撤诉。案件受理费1,802.00元,减半收取计901元,由原告周贵富负担(已交)。审判员 刘智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程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