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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5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李中伟与湖南湘交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伟,湖南湘交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104民初5146号原告李中伟,男,1990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代理人李雨霞,湖南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湘交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松路459号东方红小区延农综合楼7楼卡-098号。法定代表人,左世明。原告李中伟诉被告湖南湘交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通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石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谢芷璇担任法庭记录。原告李中伟及其委托代理人李雨霞,被告智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左世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中伟诉称:原告于2016年4月进入被告公司上班,担任技术经理,合同期限为2016年4月18日至2021年4月18日。1月份,被告提出辞退原告并拒绝支付赔偿金和项目奖金,2月份工资尚欠6119元。进公司前,公司承诺有年底双薪,其他人均已发放,原告没有。原告休息日加班天数共计31天,休息日加班费共计28505.75元。被告公司有制度规定,白班有餐补,晚上加班超过三小时也有餐补,餐补为15元每次。原告累计加班21小时,加班费共计2413.79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2017年2月份工资6119元;2、被告支付2016年年底双薪7500元;3、被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20000元;4、被告支付长沙黎托项目初验奖金30000元;5、被告支付加班工资30919.54元。被告智通公司辩称:原告要求的2月份工资及考勤,我们考勤表算出来的原告实际工作日只有6、7天,按照我们的计算是3400多元;2、我们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工资不是不发给原告,是因为他的工作造成了我们的经济损失,我们要核定损失,多退少补;3、原告的工作表现不尽人意,工作不能按时完成,和同事之间的关系也不融洽,我1月份告知了原告可以做到2月底,原告同意但是一直不愿在离职报告上签字。我们后来就给原告换了一个项目组,原告又嫌项目远,不愿去,所以又同意离职。我们认为是原告自愿离职。后来原告准备从2月14日休到2月底婚假,按照国家规定只有3天,我们不同意休那么久。原告称我们是有意刁难他,原告走时就删掉了公司的原代码,并以要求我们支付两月工资为由才能恢复代码。后来我们没办法才向原告发出了解雇通知书。3、加班费的问题,我们是要求员工每月按时交付完成任务,加班只是给餐补,不存在加班的情况。我们加班通常是调休,没有加班费。4、项目奖金问题,我们是在项目完工后根据利润比,在所有款项回款后,由项目经理进行分配。原告在2月14日将所有代码删掉造成了我们损失70多万,原告给公司造成了这么多损失,不存在给他发放项目奖金了。综上,原告提出的诉请都不成立。经审理查明:智通公司是一家经营信息系统集成服务;软件技术转让、软件开发、软件技术服务、基于位置的信息系统技术服务等内容的高新技术企业。2016年5月12日,李中伟与智通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期限自2016年4月18日至2021年4月18日,李中伟担任智通公司技术经理一职,李中伟每月基本工资2000元、岗位工资8000元,共计10000元每月。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智通公司根据员工表现及工作年限发放年终奖。合同签订后,李中伟入职智通公司工作。2017年2月20日,智通公司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李中伟拒绝公司合理工作安排并恶意删除公司源代码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暂停发放其2月份工资(考勤截止到2月14日)。李中伟就2月份工资、经济赔偿金、加班工资等问题向长沙市岳麓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7年6月1日,该仲裁委作出岳劳人仲案字(2017)第2081号裁决书,裁决:一、智通公司支付李中伟2017年2月份所欠工资4597.7元;二、智通公司支付李中伟经济补偿金10000元;三、智通公司支付李中伟加班费17109.2元。原、被告收到上述裁决书后,均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智通公司每天餐补15元,晚上加班超过3小时为一次,一次补贴15元。李中伟在职期间非工作日加班31天,晚间加班累计7次(至少21小时),智通公司未发放加班工资。2017年1月,智通公司要求李中伟离职,李中伟不同意,继续在智通公司工作。当时,李中伟在担任长沙黎托某项目技术经理时,管理该项目的所有源代码,部分源代码由李中伟开发,2017年2月,李中伟在休婚假前将该项目的部分源代码删除,智通公司要求李中伟恢复未果。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原告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仲裁裁决书、劳动合同、解除合同通知书、工资条、考勤表等证据;被告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仲裁裁决书、考勤表、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本案中,李中伟2月14日后再未上班,智通公司未发放其2月份工资,故智通公司应支付李中伟2月份的工资10000÷21.75×10=4597.7元。关于经济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李中伟因与公司矛盾,没有理性沟通和通过合法方式解决,而是在其担任公司项目技术经理,掌管项目全部源代码期间,擅自删除部分源代码,并拒绝恢复。智通公司作为一个从事软件开发等高新技术服务的公司,李中伟删除原代码的行为必然会给智通公司造成人力物力损失,影响项目进度和公司信誉。因此,智通公司通知解除与李中伟的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李忠伟主张智通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关于加班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二百的工资报酬。李中伟在职期间非工作日加班31天,晚间加班累计7次(至少21小时),故智通公司应支付李中伟加班工资10000÷21.75×200%×31+10000÷21.75÷8×150%×21=30316.09元。关于年底双薪以及项目奖金,双方劳动合同中并无约定,李中伟也未能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湖南湘交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向原告李中伟支付2017年2月份工资4597.7元;限被告湖南湘交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日向原告李中伟支付加班工资30316.09元;驳回原告李中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湖南湘交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湖南湘交智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石志刚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芷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