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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5执39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天津瀚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瀚恒商贸有限公司,宁夏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105执39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天津瀚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法定代表人孟继平,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宁夏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丰安国,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天津瀚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宁夏润恒农产品市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00000元,执行费74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3400元,并冻结了其宁AA56**号车辆车户,但因该车辆无法找见,故暂无法处置。现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唐玉龙代理审判员  齐帅涛代理审判员  宫胜利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吴 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