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6民初3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肖银萍与金嫚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银萍,金嫚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26民初3335号原告:肖银萍。被告:金嫚娣。原告肖银萍诉被告金嫚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8立案,原告肖银萍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肖银萍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银萍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肖银萍负担。审判员 王绘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武香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