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5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尚保诚与李金花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尚保诚,李金花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尚保诚,男,汉族,河南省温县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金花,曾用名李丽,女,汉族,山东省广饶县人。再审申请人尚保诚与被申请人李金花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尚保诚于2017年8月27日以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尚保诚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保诚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世平审判员 林发扬审判员 吴林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玉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