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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9005民申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尚保诚与李金花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尚保诚,李金花

案由

夫妻财产约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5民申1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尚保诚,男,汉族,河南省温县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李金花,曾用名李丽,女,汉族,山东省广饶县人。再审申请人尚保诚与被申请人李金花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鄂潜江民初字第007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尚保诚于2017年8月27日以另行起诉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尚保诚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尚保诚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徐世平审判员  林发扬审判员  吴林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龙玉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