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6民初84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何红兵诉汝城县土桥镇青龙小学教学楼建设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红兵,汝城县土桥镇青龙小学教学楼建设工程项目部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6民初843号原告:何红兵,男,1972年8月17日出生,住湖南省汝城县。被告:汝城县土桥镇青龙小学教学楼建设工程项目部。负责人:曹宇华,男,1974年9月6日生,汉族,该项目部经理。原告何红兵与被告汝城县土桥镇青龙小学教学楼建设工程项目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郭垂峰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何红兵于2017年8月2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本院向被告汝城县土桥镇青龙小学教学楼建设工程项目部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等文书之前,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红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元,减半收取计61元,由原告何红兵承担。审判员 郭垂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