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民辖终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青岛超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青岛超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民辖终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超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淑云,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东方悦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洪磊,总经理。上诉人青岛超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1民辖初字第501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青岛超凌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系柳州市超顺汽车部件有限责任公司的子公司,本案应由柳州市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起诉称,双方于2011年9月1日签订《建设施工协议》,约定由被上诉人承包上诉人的6#厂房建设工程。请求判令上诉人支付所欠工程款、质保金以及相应利息。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黄岛区,故应由黄岛区人民法院管辖。原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上诉人上诉无理,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许凌屏审判员 赵 鉴审判员 周长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