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18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波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波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1899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波,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于湖南省溆浦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湖南省溆浦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5月31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义乌市看守所。辩护人吴巧婷,义乌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奇合正律师事务所律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18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波犯开设赌场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蕾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波及其辩护人吴巧婷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初以来,被告人杨波伙同宋定军、舒煜强、王秋菊、文逢江(均已判刑)、舒煜明(另案处理)在义乌市福田街道东前王村31号合伙开设麻将馆,供他人以“九点半”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头钱。2016年1月28日19时许,违法行为人龚某、李某1、吴某、张某、李某2等人在该麻将馆内以“九点半”的方式进行赌博时,被义乌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当场查获赌资人民币1.2万余元,扣押抽头300元,并从舒某1处扣押人民币960元。经查明,自2015年12月初至案发,该麻将馆共抽头获利人民币15.8万余元。文某、王某、舒某1、宋某到案后分别向司法机关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0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1260元已没收上缴国库)。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波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王某、舒某1、宋某、文某的供述及刑事判决书,搜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赌博账目照片,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身份辨认笔录及照片,铁路旅客购票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杨波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波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杨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吴巧婷提出被告人杨波如实供述,可以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杨波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31日起至2020年11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杨波的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丁樟仁人民陪审员 金程程人民陪审员 朱堂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鲍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