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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执29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295高志金与邹成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志金,邹成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1执295号申请执行人:高志金,男,1959年4月26日生,住东台市。被执行人:邹成有,男,1967年1月11日生,住东台市。申请执行人高志金与被执行人邹成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7日作出(2015)东开民初字第018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一、被告邹成有应偿还原告高志金借款人民币74000元,被告于2015年12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2016年6月1日前给付2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34000元;二、若被告邹成有有一期不按时足额履行,则原告高志金可按84000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已履行部分予以扣减);案件受理费1650元,减半收取825元,由被告邹成有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执行,本院于2017年2月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2月6日通过网络查控邹成有银行账户,未发现存款,后通过查控手段于2017年7月17日冻结邹成有银行账户(实际冻结1981.34元),2017年8月23日将上述款项扣划至法院账户。2.本院于2017年3月3日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3.2017年7月4日委托兴化市人民法院对邹成有名下车辆(苏M×××××)进行查封,但该车辆已于2017年1月21日过户。4.2017年7月18日查封邹成有名下车辆(苏J×××××),未能实际扣押。5.2017年7月19日将邹成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6.2017年8月28日电话通知高志金到本院领取执行款或提供银行账号,由本院汇款,但高志金称在外地打工无银行卡,请求将执行款暂存于法院账户。综上所述,执行过程中,除扣划的银行存款1981.34元及未能实际扣押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和风险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葛 凯执行员 吴 奇执行员 夏伯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苏小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