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983民初277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江西某某集团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宜丰县某某汽运有限公司等与郑某某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某某集团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宜丰县某某汽运有限公司,郑某某,唐某某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983民初2773号原告:江西某某集团某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高安市。法定代表人:唐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金某某,男,198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高安市人,江西某某集团某某物流有限公司部门经理。原告:宜丰县某某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法定代表人:金某某,该公司经理。被告:郑某某,男,1982年01月2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桃源县。被告:唐某某,男,1978年08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人,住湖南省桃源县。原告江西某某集团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宜丰县某某汽运有限公司诉被告郑某某、唐某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江西某某集团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宜丰县某某汽运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5日以原告诉讼需要的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原告江西某某集团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宜丰县某某汽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西某某集团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宜丰县某某汽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唐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7元,减半收取563.5元,由原告江西某某集团某某物流有限公司、宜丰县某某汽运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何建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晓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