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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刑更8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田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刑更811号罪犯田其,男,1975年9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巴南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重庆市凤城监狱服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31日作出(2012)九法刑初字第0127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田其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5年11月19日本院作出(2015)渝一中法刑执字第02208号刑事裁定,对罪犯田其减刑十一个月。现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重庆市凤城监狱报请对罪犯田其减刑九个月的理由是:在思想改造、遵守监规监纪、劳动改造及技术教育等四方面该犯表现较好,获得表扬5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所报罪犯田其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事实,有监狱评审记录、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材料佐证,审理属实。本院认为,罪犯田其在服刑期间,能认真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但其无财产刑已执行依据,且系累犯,均应从严掌握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田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 颖审判员 曹 亮审判员 伍 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庹科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