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72民初252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迪斯王国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迪斯王国公司
案由
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72民初2526号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代表人:杨桦,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柚牧,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洪伟,上海瀛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迪斯王国公司(DSKingdomGmhH&Co)。住所地: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汉堡(20095Hamburg,Germany)。在本院审理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迪斯王国公司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5日以原告与被告已自行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并表示尚未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不再交纳。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确认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其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理由正当,依法有据,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对被告迪斯王国公司(DSKingdomGmhH&Co)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不再收取。审判长 谢 晨审判员 韦 杨审判员 顾晓飞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陆 钰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