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0271执84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黄卫群与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卫群,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0271执84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卫群,男,1963年7月,汉族,住三亚市友谊路社区居委会。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被执行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一环路西三段33号。法定代表人:夏征宇,该公司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黄卫群申请执行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琼0271民初66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黄卫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根据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应向申请人黄卫群支付建筑材料款6936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同时被执行人还应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5998元以及执行费1036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进行查找,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黄卫群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于2017年4月12日将被执行人四川华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符合终结执行情形,应予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海坚审判员 吴雄文审判员 黄立平fsrdx1a7ey6b5y8i0b二О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理胜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