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1民初745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钱天鹏与张立彪、洪志坤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1民初7459号之二原告:钱天鹏,男,1949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佳,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玉萍,江苏华元民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立彪,男,1981年5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常熟市。被告:洪志坤,男,1977年4月1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香榭路10-12号和1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1699343049Y。主要负责人:周世国,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萍,该公司员工。第三人:常熟市中医院(常熟市新区医院、常熟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江苏省常熟市黄河路东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581467140787M。法定代表人:唐键,院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戚威,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菲儿,江苏俞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钱天鹏与被告张立彪、洪志坤、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公司、第三人常熟市中医院(常熟市新区医院、常熟市妇幼保健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钱天鹏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天鹏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天鹏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77元,保全费220元,合计897元,由原告钱天鹏负担。审判员 许文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顾亚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