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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刑更1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陈志国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志国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刑更1053号罪犯陈志国,男,1982年2月11日出生于河北省鹿泉市,汉族,小学文化。现在河北省石家庄监狱服刑。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0日作出了(2010)新刑初字第33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志国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8万元。被告人陈志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4月11日以(2011)石刑终字第0020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1年5月3日交付执行,2014年12月2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至2028年6月5日止)。执行机关河北省石家庄监狱于2017年8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后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陈志国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狱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自觉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认真听讲,完成作业,各科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获得奖励:狱改造积极分子1次、考核记功4次、考核表扬5次。系累犯。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驻狱检察室同意该意见)。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所提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属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管教干警和其他服刑罪犯的证人证言、罪犯服刑改造汇报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志国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罪犯陈志国系累犯,减刑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法释[2016]23号)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志国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不变(刑期自2010年3月6日起至2027年12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卜嘉良审判员  吕 玲审判员  安 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萌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