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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02民初2723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余芳与王上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余芳,王上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02民初2723号之二申请人:黄余芳,女,1985年8月1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被申请人:王上伟,男,1983年7月26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申请人黄余芳与申请人王上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被申请人黄余芳的申请本院作出的(2017)赣0702民初2723号财产保全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黄余芳所有的别克牌XXXXX小型轿车(车辆识别号:XXXXXXXXXXX)。因该案已调解结案,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申请人黄余芳所有的别克牌XXXXX小型轿车(车辆识别号:XXXXXXXXXXX)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薛春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荣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