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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1民初8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童四海、童五洲等与张文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四海,童五洲,张文胜,杨秋华,张细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1民初857-1号原告:童四海,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原告:童五洲,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化民,团风县宏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胜,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杨秋华,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张细兵,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原告童四海、童五洲与被告张文胜、杨秋华、张细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童四海、童五洲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四海、童五洲撤诉。案件受理费33280元,减半收取计16640元,由原告童四海、童五洲负担。审判员  童新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