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21民初85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童四海、童五洲等与张文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团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团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童四海,童五洲,张文胜,杨秋华,张细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21民初857-1号原告:童四海,男,196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黄冈市黄州区人,住黄冈市黄州区。原告:童五洲,男,196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化民,团风县宏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文胜,男,196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武汉市黄陂区人,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杨秋华,女,1966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住武汉市硚口区。被告:张细兵,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团风县人,住团风县。原告童四海、童五洲与被告张文胜、杨秋华、张细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童四海、童五洲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童四海、童五洲撤诉。案件受理费33280元,减半收取计16640元,由原告童四海、童五洲负担。审判员 童新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戴梦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