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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403民初1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蒲春良与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春良,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3民初1662号原告:蒲春良,男,汉族,1967年4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梅建霞,四川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车城大道三段3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20006653862516。法定代表人:张远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峰,四川红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蒲春良与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田苗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蒲春良的委托代理人梅建霞、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晓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春良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材料款354000元,并从2017年7月1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将请求第一项中的材料款金额变更为35万元。事实与理由:被告系承建位于彭山区的《工业大道扩建工程》项目的施工方,原告为被告提供路灯、电缆材料,该工程于2014年竣工投入使用。2015年8月12日,经双方结算,原告对材料款金额作出了让步,形成了《工业大道扩建工程项目欠条》,载明被告应支付原告524000元,以前的供货相关票据作废。后被告于2015年年底支付了部分款项,尚欠原告35万元至今未付。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公司确系彭山县青龙镇工业大道扩建工程的施工方。原告在该项目向被告供货是事实,双方对款项进行了结算,对付款时间约定为施工单位收到建设方的金额按照比例计算给原告。综上,被告认为,本案没有到应当支付款项的时间节点,被告不应向原告付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系彭山县青龙镇工业大道扩建工程的施工方。2013年10月起原告陆续为被告提供路灯、电缆等建材。2015年8月12日,由原、被告签字捺印的《工业大道扩建工程项目欠条》,载明:原、被告一致同意,被告共计应支付原告材料款和相关费用共计524000元;该项目从今日起以建设方支付到施工方的工程款金额,同意按每次材料商或(租赁方)总数比例向原告支付;此前与本项目的供货相关票据作废,依本欠条为最终支付依据。庭审中,原、被告一致确认:被告已支付材料款17.4万元,尚欠35万元未支付。还查明,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为四川荣慧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被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工业大道扩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业大道扩建工程项目欠条》;《客户收款通知》复印件;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建材买卖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作为出卖人履行了货物交付义务,被告作为买受人未足额支付价款,引起本案诉争责任在被告。对于《工业大道扩建工程项目欠条》中约定“该项目从今日起以建设方支付到施工方的工程款金额,同意按每次材料商或(租赁方)总数比例向原告支付”系原告同意被告在收到建设方工程款后每次按比例支付原告材料款,并非付款时间节点。故被告抗辩付款时间未到的主张不能成立。综上,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的材料款35万元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依法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蒲春良支付材料款3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本金35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7月13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付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305元、保全费2320元,共计5625元,由被告四川荣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田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谢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