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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7执3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玉成、刘艳清申请执行成都天望展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成,刘艳清,成都天望展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7执3679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成。申请执行人刘艳清。被执行人成都天望展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正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7民初214号民事判决,于2017年6月19日受理李玉成、刘艳清申请执行成都天望展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天望展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嘉陵支行营业部XXXXXXXXXXXXXX账户存款X元扣划至本院。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志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