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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3民终10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灵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毛俊杰肖像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灵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毛俊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3民终1044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灵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2号楼601室。法定代表人:任杭中,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成,北京市玄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毛俊杰,女,1982年11月21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晨,北京方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灵云(北京)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毛俊杰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一案,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270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灵云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伟成,被上诉人毛俊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汤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灵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毛俊杰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由毛俊杰承担。事实和理由:一、灵云公司未收到一审法院传票,无法参加一审审理,导致灵云公司丧失了应有的诉讼权利;二、毛俊杰已经通过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6509号民事判决书获得了灵云公司的赔偿,一审法院依据同样的情况进行了审理,违反了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毛俊杰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灵云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毛俊杰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灵云公司在全国公���发行的报纸上连续一个月刊登道歉公告以向毛俊杰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毛俊杰经济损失8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维权成本3000元。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毛俊杰系演员。灵云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经营范围为:计算机技术开发;技术咨询;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不含棋牌);企业策划;电脑图文设计、制作;会议服务;销售服装鞋帽、日用百货、小饰品、工艺品(不含文物)、建筑材料、五金交电;计算机系统服务;经济贸易咨询;软件设计与开发、计算机系统集成。一审庭审中,毛俊杰提交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于2015年3月11日做出的(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4349号《公证书》。经公证:在网址为http://www.aili.com的网站中载有的《留住岁月女人身体经典不老术》、《盘点娱乐圈胖瘦自如的七大女星》、《整形吸脂丰胸手术效果怎样?》三篇文章中各配有女性照片一张。另,《公证书》中还载明了涉案网页的ICP备案查询结果,其中显示域名为aili.com的网站主办单位为灵云公司。另,毛俊杰提交了其本人照片打印件三份,用以证明灵云公司侵犯其肖像权。关于维权成本,毛俊杰称此部分为公证费及交通费,并提交了金额为2000元的公证费发票1份。经询,毛俊杰称其2015年3月11日发现涉案照片被使用至今。另,案件审理中发现灵云公司已经删除侵权链接。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肖像权和名誉权受法律保护,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本案中灵云公司经一审法院合法传唤,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一审法院可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缺席判决。本案中,现有���据可以证明灵云公司所主办的网址为http://www.aili.com的网页中载有的《留住岁月女人身体经典不老术》、《盘点娱乐圈胖瘦自如的七大女星》、《整形吸脂丰胸手术效果怎样》三篇文章中使用了毛俊杰的照片作为配图,现依据在案证据可查明,该网站具有明显的广告宣传属性及盈利目的,而灵云公司为涉案网站的备案单位,现无证据证明其经过毛俊杰同意而使用了毛俊杰照片,灵云公司之行为已构成对毛俊杰肖像权的侵犯。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现毛俊杰要求灵云公司赔礼道歉于法有据,但灵云公司承担责任的方式应当与其侵权行为相适应,一审法院将综合考虑灵云公司使用毛俊杰照片的形式、范围及侵权程度,依法确定赔礼道歉的具体方式。关���经济损失,毛俊杰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但考虑毛俊杰作为演员,其肖像具有一定商业化利用价值,灵云公司对毛俊杰肖像权的侵犯,必然导致毛俊杰肖像中包含的经济性利益受损,故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毛俊杰的职业、灵云公司的经营性质及其使用毛俊杰照片的具体情况对毛俊杰的该项请求酌情予以判处。关于毛俊杰主张的灵云公司侵犯其名誉权一节,我国法律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涉案的《整形吸脂丰胸手术效果怎样》一文内容主要为对整形吸脂丰胸手术的介绍,灵云公司将毛俊杰照片作为配图,容易使公众对照片中人物是否进行相关整形美容产生一定联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毛俊杰的形象,造成了毛俊杰社会评价的被动降低,故灵云公司将毛俊杰照片使用于本文的行为亦侵犯了毛俊杰的名誉权。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审法院将依据灵云公司的过错程度、具体侵权情节及造成的影响等酌情确定具体数额。关于维权成本,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互联网中,毛俊杰采取必要措施进行证据保全亦属合理与必要,毛俊杰主张的公证费支出有正规发票在案证明,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没有证据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五条以及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灵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网址为http://www.aili.com的网站首页中登载致歉声明,向毛俊杰赔礼道歉,登载期间为七日,致歉内容须经一审法院审核,如逾期不执行上述内容,则由一审法院选择一家全国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刊登判决主要内容,刊登费用由灵云公司负担;二、灵云公司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毛俊杰经济损失10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及维权成本2000元;三、驳回毛俊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灵云公司提交证据如下:(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0468号公证书、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5)朝民初字第16509号民事判决书及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5)三中民终字第11457号民事调解书、客户回单及收据,除公证书为原件外,其他证据均为复印件,以上证据均证明双方之间的肖像权、名誉权纠纷已经在2015年通过诉讼得到了解决��灵云公司已经对毛俊杰进行了赔偿。毛俊杰认可灵云公司提交的公证书、判决书、调解书的真实性,但不认可客户回单和收据的真实性,对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均不认可,毛俊杰主张其与灵云公司于2015年曾存在肖像权、名誉权纠纷,但本次诉讼涉及的文章链接不同,侵权事实也不同。毛俊杰提交证据如下:(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0468号公证书原件,证明灵云公司两次侵权的文章链接不同。灵云公司认可毛俊杰提交的公证书的真实性,但不认可证明目的。本院二审补充查明以下事实:毛俊杰曾以肖像权、名誉权纠纷起诉灵云公司,要求灵云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害抚慰金及公证费。一审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朝民初字第165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灵云公司向毛俊杰赔礼道歉;二、灵云公司赔偿毛俊杰经济损失30000元、精神损害抚���金5000元、公证费1000元;三、驳回毛俊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后灵云公司不服该案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该案二审期间灵云公司与毛俊杰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三中民终字第11457号民事调解书。该案一审法院审理查明部分记载:2015年1月21日,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做出(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0468号《公证书》,证明:一、登陆域名为www.aili.com的网站,在“轻阅读”频道和“关于乳头凹陷的相关资讯”频道下,载有题为“盘点娱乐圈胖瘦自如的七大女星”、“留住岁月女人身体经典不老术”及“女性乳房凹陷有哪些危害”的文章三篇,其中“盘点娱乐圈胖瘦自如的七大女星”一文共出现四次,“留住岁月女人身体经典不老术”一文共出现三次,上述文章中均配有女性半身像一张。二、网页标题为“爱丽时尚”,网页设有时装、明星、健康、美容、轻阅���等频道。三、点击网页上的“联系我们”进入相应网页,网页内容系对爱丽时尚网的介绍。二审中经询问,毛俊杰主张其前案中提交的(2015)京国立内证字第0468号《公证书》与本案中(2015)京方正内民证字第14349号《公证书》涉及的文章网页链接不同,灵云公司对此予以认可,但主张两次诉讼涉及的文章有两篇相同,灵云公司是将一篇文章展示到不同网页,每个网页是具体的链接。灵云公司主张毛俊杰一审提交的三张照片打印件中一张不是毛俊杰本人,但并未就此提交相应的证据。经询,灵云公司无法提供涉诉照片的合法来源。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综合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及查明的事实,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二、灵云公司的涉诉文章是否侵犯了毛俊杰的肖像权及名誉权。一、关于本案是否违反“一事不再理”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根据查明的事实,本案中经公证的三篇侵权文章与前案中经公证的侵权文章的网页链接不同,本案中的侵权文章《整形吸脂丰胸手术效果怎样》与前案涉诉侵权文章均不同,两次侵权行为及影响不同,故两案当中毛俊杰起诉并非针对同一侵权行为,事实理由并不相同,诉讼标的也非同一,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对灵云公司该部分上诉意见,本院��予采信。二、关于灵云公司的涉诉文章是否侵犯了毛俊杰的肖像权及名誉权。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灵云公司未经毛俊杰同意在其主办的网站上使用毛俊杰的照片作为三篇涉诉文章的配图,该网站具有明显的广告宣传属性及盈利目的,故灵云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对毛俊杰的肖像权的侵害。涉案文章《整形吸脂丰胸手术效果怎样》的主要内容为介绍整形吸脂丰胸手术,灵云公司使用毛俊杰照片作为配图,容易使公众对毛俊杰是否进行相关整形美容产生联想,造成了毛俊杰社会评价的被动降低,故一审法院认定灵云公司侵犯了毛俊杰的名誉权并无不当。关于相应的侵权责任,一审法院考虑灵云公司的过错程度、侵权方式、侵权后果、影响范围、���方的特殊关系等因素判令灵云公司进行赔礼道歉,并酌定灵云公司应赔偿的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数额并无不当。毛俊杰支付的公证费是其因维权进行证据保全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且已提交发票予以佐证,故灵云公司应予赔偿。另,一审法院通过邮寄送达的方式向灵云公司的住所地邮寄传票,该传票已被灵云公司签收,故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并无不当。综上所述,灵云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365元,由毛俊杰负担306元(已交纳),由北京(灵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5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至交纳至一审法院)。二审案件���理费300元,由北京(灵云)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100元,剩余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至交纳至本院)。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春香审 判 员  周熙娜代理审判员  王 奔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法官 助理  黄晓宇法官 助理  李晓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