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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曲海、赵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海,赵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744号申请执行人:曲海,男,汉族,1974年6月3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赵军,男,汉族,1969年9月14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申请执行人曲海与被执行人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德城民初字第308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没有能提供财产线索,执行人员经调查也没有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在发现被执行人财产后可随时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振明审判员  胡 东审判员  张宗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