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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亮与吴月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吴月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1352号原告:陈亮,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告:吴月松,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原告陈亮与被告吴月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陈亮负担。审 判 长  郑连平人民陪审员  俞建林人民陪审员  吴金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叶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