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24民初1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亮与吴月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亮,吴月松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424民初1352号原告:陈亮,男,1983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被告:吴月松,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盐县。原告陈亮与被告吴月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2017年8月28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亮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陈亮负担。审 判 长 郑连平人民陪审员 俞建林人民陪审员 吴金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钟叶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