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104执50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朱梅兰申请万春霞、黄仁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501号之五朱梅兰,女,汉族,1966年1月9日出生,住南昌市××××区洪都八区64附*栋*单元201。万春霞,女,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自然村××号。黄仁清,男,汉族,1975年3月29日出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自然村××号。朱梅兰申请万春霞、黄仁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梅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梅兰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享有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