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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104执501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朱梅兰申请万春霞、黄仁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104执501号之五朱梅兰,女,汉族,1966年1月9日出生,住南昌市××××区洪都八区64附*栋*单元201。万春霞,女,汉族,1975年11月16日出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自然村××号。黄仁清,男,汉族,1975年3月29日出生,住南昌市青山湖区××自然村××号。朱梅兰申请万春霞、黄仁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朱梅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朱梅兰向我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6)赣0104民初6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人享有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的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谌维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杨浩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