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682执8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杨礼清与李昌雄、卞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礼清,李昌雄,卞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682执8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礼清,男,汉族,生于1966年6月2日,住什邡市。被执行人:李昌雄,男,汉族,生于1967年3月17日,什邡市。被执行人:卞超,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13日,住什邡市。本院在执行杨礼清与李昌雄、卞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0682民初60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廖传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令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