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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8102执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孙振伟、刘晓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三江农垦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孙振伟,刘晓娟,于淑玲,韩宝,伏莲艳,颜丙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建三江农垦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8102执2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负责人:陈志强职务:行长。地址:建三江铁北区。被执行人:孙振伟,男,汉族,1984年10月22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被执行人:刘晓娟,女,满族,1986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被执行人:于淑玲,女,汉族,1973年3月28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被执行人:韩宝,男,汉族,1970年2月15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被执行人:伏莲艳,女,汉族,1975年4月10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被执行人:颜丙刚,男,汉族,1969年7月30日出生,住址:黑龙江省二道河农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与孙振伟、刘晓娟、于淑玲、韩宝、伏莲艳、颜丙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建三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2民初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三江支行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本院于2017年3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房地产登记,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向工商行政部门查询工商登记情况,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振义人民陪审员  于彩莲人民陪审员  王妍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马 睿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