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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XX莉申请执行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457号请执行人XX莉,女,汉族,1970年5月30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水务局家属楼。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7005300047。被执行人云峰,男,汉族,1969年9月25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安塞区中心街社区019好楼三单元702室,系安塞食品股份合作公司职工。公民身份号码:610624196909250015。本院在执行XX莉与云峰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XX莉于2017年8月28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云峰的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457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陈 晨代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郭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