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民终1331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陈维进、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维进,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1民终133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维进。委托诉讼代理人:邹艳青,广东威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LIHONG,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宏,广东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陈维进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2017)粤011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陈维进与被告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在2007年3月1日至2016年10月28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二、驳回原告陈维进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陈维进负担。判后,上诉人陈维进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112民初728号民事判决书第二项判项;2、确认箭牌糖果(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箭牌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陈维进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4980元,期间自2007年3月1日至2016年10月28日,合计9年8个月(7749元/月×10×2);3、判决本案诉讼费用由箭牌公司承担。上诉主要理由:一、《YH—WI—ESH327安全违纪处罚程序》(以下简称“《处罚程序》”)作为箭牌公司主张陈维进违反单位纪律的重要依据,对其中涉及到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进行过大幅度修改,且未经民主、公示程序予以确认,该处罚性规定作为对陈维进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依据,无论从其实体规定还是程序认定,均存在巨大瑕疵,箭牌公司依据《处罚程序》对陈维进进行处罚;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存疑。首先,《处罚程序》的生效日期有两个,分别是2016年6月14日和2016年5月l0日,陈维进没有见过2016年新版文件,该版本是将不遵守挂牌上锁程序统一作违纪辞退处理,直接将“造成严重人身伤害”这一附加性的条件删除,将2013年旧版本中5.2.2.C记过处分中“不遵守挂牌上锁程序未造成严重后果”直接删除,箭牌公司对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作出大幅度修改却未经过民主、公示程序。因此,原审法院以《同事手册》的制定经过了民主、公示程序为由,断定《处罚程序》也经过了民主公示程序,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其次,原审法院以《同事手册》第4条及第4.6.4条中规定的“违反《最佳安全行为手册》和《安全违纪处罚程序》中相关规定的将受到违纪辞退处理”以及陈维进对《同事手册》已经进行确认为凭,直接推断陈维进已对《处罚程序》进行确认和认定《处罚程序》属于《同事手册》中的内容,明显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作为关系员工重要劳动权益的处罚性规定,在员工没有仔细确认具体内容的情况下,仅凭一条只标注处罚性规定标题的引用规定,便认定员工已经对该处罚性规定的认可并确认,不仅不符合思维逻辑,更违背生活常理。再次,箭牌公司在原审中并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制定的《员工手册》已经过全体员工或者员工代表大会提出、协商、通过,因此原审法院认定箭牌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已经过民主程序,纯属主观臆测,与事实严重不符。二、即使《处罚程序》本身能够作为陈维进违反单位纪律时的处罚依据,但陈维进的情况并不能依据该规定予以处罚,原审法院未经查明直接认定该《处罚程序》可以作为本案处罚陈维进的依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本案中,《处罚程序》5.2.2.D规定的处罚性条款中明确显示出“严重违反”该关键字眼,而在箭牌公司针对陈维进违纪情况所作出的报告中,却将陈维进的行为定性为“违反”,虽两字之差,却产生了完全不同的处理前提。该次辞退处罚涉及对员工权益的重大处分,应该秉承谨慎的处理态度,在陈维进未构成任何实际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情况下,轻易适用“严重违反”情况下的处罚手段,与实际情况不符,属于错误引用,为违法解除,因此,原审法院认定《处罚程序》作为本案箭牌公司处罚陈维进的合理依据,显然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三、原审法院仅凭《培训记录表》上显示的“2016年5月10日”培训时间,就认定陈维进在显示以“Slimpack小包装LOT0指引培训”为培训主题的《培训记录表》进行签字的行为与陈维进已经了解《处罚程序》相关内容存在直接关系,断性地确认箭牌公司在《处罚程序》修订后即对陈维进就挂牌上锁问题进行了培训的事实,系主观臆测,明显有失偏颇,属于事实认定错误。综上,陈维进认为与箭牌公司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箭牌公司处工作将近十年,一直恪尽职守、兢兢业业,但是箭牌公司却依据未经民主、公示程序制定的规定对陈维进单方作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故陈维进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箭牌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如陈维进所诉。被上诉人箭牌公司答辩称:我方对原审判决结果无异议,具体答辩意见如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我方的《同事手册》已经经过民主公正程序,程序是合法的。《处罚程序》及《上锁挂牌管理程序》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且陈维进在签收后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故可以作为我方公司管理的依据。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一致。二审期间,陈维进、箭牌公司均没向本院提交新证据。本院认为:根据陈维进的上诉和箭牌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争议焦点是:箭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及应否向陈维进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对于该争议焦点,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对此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论述,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在此不再赘述。对于陈维进上诉主张新修订的《YH—WI—ESH327安全违纪处罚程序》未经过民主程序制定,该规章制度未对其进行公示,对其不具有约束力的问题。本院认为,箭牌公司提交的证据《YH-WI-ESH327安全违纪处罚程序》第8条“版本修改说明”中显示版本号1修订内容为[挂牌上锁违规处罚由“记过/辞退”变更为“辞退”],修订时间为2015年8月3日,版本号2修订内容显示[年度回顾,内容未变更],修订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该证据显示“Revison:V2”即2016年5月10日的版本。经对比,2015年8月3日修订的版本与2016年5月10日修订的版本关于违反挂牌上锁管理程序的后果均为辞退的纪律处分,该处分条款的结果没有变更,陈维进在2015年8月3日签字确认知悉该条款。同时,箭牌公司提交了《培训记录表》,该证据有陈维进的签字确认,显示培训时间为2016年5月10日,培训主题为“Slimpack小包装LOTO指引培训”,可视为箭牌公司在《安全违纪处罚程序》修订后即对陈维进就挂牌上锁问题进行了培训,原审据此认定2016年5月10日新修订的《YH-WI-ESH327安全违纪处罚程序》对陈维进产生效力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至于陈维进上诉主张箭牌公司未经民主程序对《安全违纪处罚程序》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条款进行修改的问题,本院对此认为,箭牌公司提交的证据虽然不足以证明其修订《安全违纪处罚程序》已经过民主程序,但新修订的《安全违纪处罚程序》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不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箭牌公司以新修订的《安全违纪处罚程序》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陈维进该项上诉主张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陈维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玉芬审判员 何慧斯审判员 苏韵怡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树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