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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6民初61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礼县某信息服务中心与张某、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彭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226民初612号原告:礼县某信息服务中心,住所:甘肃省陇南市礼县。法定代表人:任某,任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某,住甘肃省礼县,任礼县某信息服务中心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金某,甘肃恒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男,汉族,住甘肃省礼县。被告:彭某,男,汉族,中华保险公司职员,住甘肃省礼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礼县某信息服务中心诉被告张某、彭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礼县某信息服务中心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为由,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礼县某信息服务中心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礼县某信息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80元,减半收取490元,由原告礼县某信息服务中心承担。审判员  杨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