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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0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张自明与李艳迪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自明,李艳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张自明,男,生于1981年12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李艳迪,女,生于1983年8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自明与被执行人李艳迪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0执1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利莉审判员  席世华审判员  袁永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