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0执1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8-09-11
案件名称
张自明与李艳迪婚姻家庭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自明,李艳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0执1144号申请执行人:张自明,男,生于1981年12月23日,汉族,住重庆市沙坪坝区。被执行人:李艳迪,女,生于1983年8月12日,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自明与被执行人李艳迪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0执11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利莉审判员 席世华审判员 袁永鸿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陈 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