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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27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牛增红与武陟县东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增红,武陟县东泰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2750号原告:牛增红,男,1989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武陟县东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兴华路与木栾大道交叉口西南角。法定代表人:李东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守祥,河南龙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牛增红与被告武陟县东泰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武陟县东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行使处分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牛增红撤回对被告武陟县东泰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牛增红负担。代理审判员  宋永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詹光耀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