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481执14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吴增贤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增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81执1428号移送执行人:本院民一庭。被执行人:吴增贤,男,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安市永航建材经营部与吴增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闽0481民初2655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案件受理费4512.50元,由吴增贤承担。因吴增贤未主动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民一庭移送,本院于2017年3月1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吴增贤名下的财产,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为节约执行资源,及时执结案件,本院决定将本案并入永安市永航建材经营部申请强制执行吴增贤买卖合同案件中一并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闽0481执142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钟增贵审判员 王伟显审判员 许冬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曾婷婷PAGE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