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22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三台县金石镇三秀天源堂民生加盟药店与绵阳天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三台县金石镇三秀天源堂民生加盟药店,绵阳天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22民初2813号原告:三台县金石镇三秀天源堂民生加盟药店。住所地:四川省三台县金石镇三秀场镇。经营者:郑彪,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金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光,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四川擎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绵阳天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地址:绵阳市涪城区范文路157号二楼A区。法定代表人:马明。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君正,四川蜀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仲军,该公司员工。原告三台县金石镇三秀天源堂民生加盟药店与被告绵阳天源堂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三台县金石镇三秀天源堂民生加盟药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三台县金石镇三秀天源堂民生加盟药店撤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三台县金石镇三秀天源堂民生加盟药店负担。审判员 李易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