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3民初3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白文清与宋刚、姚颖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清,宋刚,姚颖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辽02**民初3331号原告:白文清,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宋刚,男,1984年12月29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姚颖莹,女,1988年4月21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原告白文清与被告宋刚、姚颖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白文清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文清撤诉。案件受理费3430元,由原告白文清负担。审判员 杨慧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