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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3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白文清与宋刚、姚颖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文清,宋刚,姚颖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辽02**民初3331号原告:白文清,男,1976年6月25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宋刚,男,1984年12月29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姚颖莹,女,1988年4月21日生,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原告白文清与被告宋刚、姚颖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0日立案。原告白文清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白文清撤诉。案件受理费3430元,由原告白文清负担。审判员  杨慧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 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