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802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贾翠连诉四川路桥西成铁路第一项目部、刘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翠连,四川路桥西成铁路第一项目部,刘江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3263号原告:贾翠连,女,汉族,生于1953年3月9日被告:四川路桥西成铁路第一项目部负责人:何良文,系该公司项目经理地址: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昭化镇鸭浮村被告:刘江,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翠连诉被告四川路桥西成铁路第一项目部、刘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翠连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翠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贾翠连承担。审判员 赵 洪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邱红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