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民初854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赵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赵昕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2民初8541号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都泗门路65号盛世名苑27幢物业服务中心。负责人:潘翔。被告:赵昕,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赵昕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于2017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世茂天成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少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潘佩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