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1021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黄永青与陈燕、文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田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田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永青,陈燕,文琳,梁丽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1021民初181号原告:黄永青,男,1979年4月2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田阳县房屋建筑公司职工,住田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邹瑾,广西阳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燕,女,1974年5月20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原住田阳县,现下落不明。被告:文琳,男,1974年11月16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田阳县房屋登记交易中心干部,住田阳县。被告:梁丽荣,女,1977年4月27日出生,壮族,广西田阳县人,住田阳县。原告黄永青与被告陈燕、文琳、梁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黄永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3万元及利息、手续费;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诉讼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陈燕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3万元及逾期利息(利息计算:以73万元为基数,从2015年1月7日起按年利率24%计付至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陈燕赔偿原告支出律师费4000元;3.判令原告对被告文琳、梁丽荣所有位于田阳县田州镇××大道××区(××)××房和××田阳县××大道××家园(××)21幢201号房享有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权;4.判令被告文琳、梁丽荣对上述第一项和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陈燕因生意周转资金不足,于2014年12月7日向原告借款73万元。被告文琳、梁丽荣是被告陈燕的借款担保人。原、被告签订《借款协议》并在该协议上签字及捺印。协议约定:借期自2014年12月7日起至2015年1月6日止;被告陈燕逾期不还款,原告有权追回借款,并按每天1460元计收利息和违约金,直至收回全部借款为止;被告文琳、梁丽荣用其名下位于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A9区(天盛小区)8-2-1101号房(阳房权证阳字第201430**号)和位于田阳县田州镇隆平大道阳光家园(三期)21幢201号房(阳房权证阳字第××号)进行抵押担保。协议签订后,原、被告到田阳县房屋登记交易中心办理房产抵押登记,原告通过银行转账和现金支付分别向被告陈燕支付借款50万元、23万元共计73万元。但被告陈燕逾期不还款,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讨无果。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向法院起诉,提出上述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本案起诉之前,原告已于2016年10月11日就本案民间借贷行为以被告陈燕诈骗173万元人民币为由,向田阳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报案,该局已立案受理,案件编号:A4510210800002017030003,案件名称为黄永青被集资诈骗案。因被告陈燕涉嫌非法集资犯罪,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尚未终结该刑事案件,故原告提起本案民事诉讼,应裁定驳回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黄永青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100元(原告已预交),本院退回原告黄永青。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严忠关人民陪审员 周晓文人民陪审员 农日全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黄莉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