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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3执108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正星与被执行人王海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正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223执1083号之五申请执行人:王正星,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许镇镇。被执行人:王海明,男,汉族,住所地南陵县许镇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223民初71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8月21日向被执行人王海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海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海明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海明在交通银行存款99987.47元。审判员  陈周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耿为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