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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04民申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8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张效通、李丽辉与冯宝珠、张丽敏、王秀平、盖赵球、程国江、车艳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 # x B ; 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04民申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李丽辉,女,196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七采油厂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张效通,男,1990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七采油厂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秀平,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盖赵球,女,197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第四采油厂职工,住大庆市红岗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车艳芳,女,196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张丽敏,女,1966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程国江,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大庆油田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冯宝珠,女,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公司职工,住大庆市让胡路区。再审申请人张效通、李丽辉因与被申请人冯宝珠、张丽敏、王秀平、盖赵球、程国江、车艳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黑0604民初59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效通、李丽辉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审判长 付 敏审判员 程艳婷审判员 李 桐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刘连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